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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财政部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考核,每年或每2年举行1次。每次考试和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各项具体要求,应当至迟于每次考试、考核前2个月通知。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和经济法;考试办法为笔试和口试。
  注册会计师考核范围为:学历、经历、著作或业绩;考核办法为验证证件和证明,必要时附加口试。
 四、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考核工作。
  各地区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组织、成绩通知等工作。不成立或不需单独成立考试委员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联合组织考试委员会,或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指定的邻近地区考试委员会代办考试和考核工作。
 五、全国考试委员会成员由13人组成,省级考试委员会由5--7人组成。考试委员会成员应由主管的财政机关会计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学教授、研究员担任。省级考试委员会组成人选 ,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
  全国考试委员会和省级考试委员会均应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考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可以由同级注册会计师协助办理。
  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组织,于每次考试前6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六、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条件、志愿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持所在单位信件和学历、业务经历、业务专长等证明文件,向当地省级考试委员会或指定地区的考试委员会报名参加考试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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