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控制非生产用电
(一)在国家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二)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除旅游宾馆、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通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等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
(三)各地应根据国家计委《旅游宾馆设计暂行标准》,制定本地区宾馆、饭店的空调系统控制标准。装有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的宾馆、饭店,必须加装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湿度或新风量超过控制标准者,按宾馆、饭店全月空调用电量现行电价的一至二倍加价收费。
(四)除小水电供电地区或已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区以外,在居民中不推广电炊。
(五)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增长速度。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办法:
1.居民装设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和在第六条(四)款规定范围外使用电炊具时,除一律按国家照明电价计收电费外,在使用期内,每月按基本电价五至十倍加收设备容量费。
2.除第六条(四)款规定范围外,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每户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为六十至一百度,超限量用电的,超过部分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七、做好节电管理工作
(一)国家标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今明两年抓紧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家用电器耗电标准,宾馆、饭店合理用电标准,重点耗电设备电平衡测试标准,节约用电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国家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电平衡测试,其它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一九八九年内完成。据此制定节电技措规划,边测边改,取得实效。
(三)加强节电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和节电培训工作。今明两年,首先在一百千伏安以上的高压用户中,贯彻落实《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
(四)国家统计局应按月考核分析重点行业主要产品电耗指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区的单位产值电耗和主要产品电耗指标。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定期考核并评比公布重点企业产品电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