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失效]

 二、开展调荷节电
  (一)轮流安排可间断生产的企业和高电耗设备在后夜用电。 有计划地安排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等部分高电耗产吕在丰水期多用电,枯水期或农灌期检修设备,少用电。
  有条件的电网,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企业超过计划多用的电量,经电力部门同意,不作为超计划用电处理。
  (二)水利电力部应会同国家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文),今年上半年制定多种电价的实施细则。为鼓励非连续生产的企业或设备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多用电,在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可再适当加大低谷和丰水期电价降低的幅度。
  (三)用户在分配的计划内用电,无特殊情况,供电部门应做到不拉闸,确需拉闸时应提前通知重要用户。无故拉闸造成用户的损失,供电部门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地方经委(计经委)组织调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电力部门应积极采用电力定量器等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逐步实现分户拉闸、分户管理。
 三、发展高效省能设备,加速淘汰设备的更新
  (一)机械工业部门应制定规划,优先研制开发高效省能设备。生产国家公布的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应按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的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366号),在提供贷款、减免税收和原材料、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否则,应停发贷款,停供动力、燃料、原材料,并处以罚款。
  (三)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用淘汰设备的应分期分批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
  企业逾期继续使用淘汰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企业在用的淘汰型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
  (四)设备更新资金的来源:
  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2.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3.地方筹集的银行贷款和部分国家节能专项贷款,可在一些企业试行按更新单台设备核算,用节电效益还贷的办法;
  4.发展租赁事业,支持企业改造风机、水泵等设备,还款可采用本款第3项办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