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
(1987年3月11日国发<198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目前,电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行电力建设债券是为了保证完成1987年投产大中型发电机组五百五十万至六百万千瓦的任务,以及解决1988年和以后投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缓解现阶段严重缺电局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计划下达的电力建设债券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落实,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压缩预算外开支及用自筹资金安排的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建设,优先保证落实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任务。
附:
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的报告
国务院:
1月7日,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1987年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5亿元,重点企业债券45亿元,在重点企业债券45亿元中含电力建设债券30亿元。发行电力债券是为了解决国家预算内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不足,保证完成1987年投产大中型发电装机五百五十万至六百万千瓦任务,缓解目前严重缺电局面,以及为解决1988年和以后投产项目的建设资金,加快电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招集会议研究,同意《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30亿元电力建设债券与重点建设债券的发行要统一安排,并优先落实。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认购任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落实。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压缩预算外开支和自筹资金安排的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建设,完成电力建设债券的认购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分配指标,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电网电力建设的需要;(二)由于电力建设债券含有用电指标,考虑了所在电网1988年可提供用电权的数量;(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电网1987年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预算外收入情况。
二、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购的电力建设债券任务,已安排到每个电力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是为解决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电急需而又投资不足,要靠购买电力建设债券来安排建设的。
三、今年发行的电力建设债券所需“三材”,纳入国家分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