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0日 [1987]公发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为有效地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好不准出境的问题,特制定《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