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三月九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据反映,各地在对文物商店销售收入征免税政策掌握上不尽一致。为此,现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文物商店经营已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对其征免税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文物商店出售文物和兼营文物复仿制品、文房四宝、新旧工艺品的销售收入,仍实行原来的利润分配办法,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但对这几项经营范围之外的销售收入,从一九八七年起,应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各地文物商店的利润,可部分或全部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其经营新品(免税商品)的利润,也应主要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