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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执行;
  四、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奖惩的规定;
  五、审核签署成本等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成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所属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检查企业的成本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企业的开支,是否符合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
  三、检查企业对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五、按期汇审企业的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六、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单独或会同财政机关调查处理,督促企业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接受并配合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依法对企业成本的管理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及其它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企业、企业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视其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严格按成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敢于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营电影企业所附属的集体企业或与集体经济实体联合经营且以集体经营为主的电影院、影剧院(场)和电影(放映)队、各级文化服务公司等的成本管理,均可参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电影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成本条例同时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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