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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四、按规定购买的国库券和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建筑税和奖金税。
  五、电影技工学校和电影艺术学校的经费。
  六、其他属于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七、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八、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专职岗位津贴等。
  九、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又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十一、按规定单独列支的进货原价开支。包括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拷贝发行权费、拷贝费、素材费、片租、发行分成、演出分成等支出;电影供销企业的胶片、磁片、器材等支出。
  十二、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十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企业可以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但不得与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电影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组织成本核算和管理。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年)终结算产品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少摊或多摊成本。
 第三十条 电影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如大宗修理费、保险费、票本费等),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分摊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以下三种方法,列入产品成本,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一、凡单价在2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的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凡是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领用后分月计入成本。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预提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规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提取。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会计报表上和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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