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经营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八条 除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进入成本的奖金和本实施细则中规定列入成本的奖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其他奖金外,其余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属于利改税企业的,应在企业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不得列入成本;实行减亏分成和暂时实行盈亏包干的企业,分成基金中没有包括综合奖金的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比例提取综合奖金可以列入成本,超过标准工资10~12%的部门,在减亏分成或包干超收分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是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以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标准提取文体宣传费。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列支。
第二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削价损失和坏帐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可以修复的废品修复费用,包括在补救、修复过程中补领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不可补救、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三、在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停产(映)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列入成本。
四、削价损失,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属正常的商品削价,削价后售价仍高于原进价的,其损失作减少毛利处理;售价低于原进价的部分列入营业外支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商品降质、降等、残损、霉变的削价损失,及其加工改制费用,均列入财产损失;属于正常的加工改制商品的费用,计入商品进价。
五、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再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财无物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应当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并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