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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如电影制(译)片厂、专业洗印厂生产电影片、电视片、发行拷贝、素材等产品耗用的胶片、磁片等;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式的材料,如洗印药品、染料、包装物等。
 第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制片、洗印企业为500元,其它企业为500元、2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具体划分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属于消耗性的器材及设备、电影制片企业的服装、道具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而一次性列入成本;但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因其数量较多,总价超过了200元或500元(如影院的坐椅),为了加强这项财产的管理和有计划的更新,仍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电影放映企业按放映场次标准提取的放映设备观众坐椅、舞台设备维修更新基金)是指按规定折旧率(或标准)提取用于补偿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观众坐椅、舞台设备和其他设备损耗的费用。
 第十三条 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租用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摄制场所,放映场所,业务用房屋及设备等,按照规定支付的租赁费。凡已经支付了租赁费的固定资产,租赁方不再提取折旧。但不包括属于分期付款性质的购置费和租入设备所有权转归承担单位的租赁项目中,用其它资金支付的租赁费部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其大修理基金应按照主管部门商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提大修理基金的企业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 按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在电影企业是指对摄影、录音、洗印、特技、照明、放映、录象、剪辑等设备进行技术引进、技术革新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使用,以提高电影产品的艺术、技术质量和增加新形式、新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允许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各级电影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以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休费、退职金、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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