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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一、销售、发行拷贝、素材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费、展览周费用和宣传发行机构的管理费;
  十二、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观摩费、外事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仓库经费、注册商标费等管理费;
  十三、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各专业洗印厂(包括制片厂的洗印部门)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拷贝、素材洗印加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至十三款所列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影片发行放映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宣传费、影片维护费、放映电影时所消耗的材料、用品、劳动保护费、动力、燃料费及票券费和低值易耗品的原价;
  二、对放映机械设备及放映光源等进行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提高电影的声光质量而发生的费用;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六至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电影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用: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和低值易耗的原价;
  二、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修理固定资产的费用,按计划管理的实际费用开支;
  三、商品运输的国内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应由企业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以及经财政机关批准的上级管理机构的经费;
  四、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和第六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电影机械修配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维修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六至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列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各类稿酬和酬金,是指摄(译)制影片、电视剧支付的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作曲、作词、海报等稿酬和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的摄制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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