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三月九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指生产成本;在电影发行放映和电影器材供销企业指流通费用;在电影机械修理企业指修配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电影企业:
一、各电影制片厂、译制片厂;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三、各专业电影洗印厂;
四、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五、电影院、影剧院(场)、电影放映队、大礼(会)堂、俱乐部;
六、各电影器材公司(供应站);
七、电影机械修配厂(站)。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四条 各电影制片厂、译制厂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创作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各类稿酬、酬金和电影文学剧本费用,以及外请创作人员、科技人员指导、顾问和协助拍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劳务费;
二、影片(包括电视片)摄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影片摄制过程中直接开支的差旅费、运输费、剧杂费、外景费、置景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特技烟火费、剧团军事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五、进行电影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拓、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六、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七、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八、影片审查通过前发生的修改、补拍的费用,发行拷贝、素材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退换、修复费用或报废责任在企业的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九、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