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
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
为完善对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章的管理,加强政府系统的法制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
宪法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建立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规章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五份,报送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