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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十五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采纳单位应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实施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则实施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建议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对于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适当奖励的办法。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中填写的名单为准。集体完成的项目登记表中虽无名,但对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进的项目提出改进建议者,经采纳单位认可,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奖。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相当于党的书记、厂(矿)长、经理、院(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质消耗 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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