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学校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的方针,同时强调“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为了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我们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的基础上,经过典型调查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专业审查会议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编制《定额》的纲,包括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中的灵活性等五条。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模和单体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的文件,是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规划,核定年度基建计划和核拨土地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首先,这个《定额》要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的利用率,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其次,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等特点,在定额的内容上,既要考虑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通用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3.第三条是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四年的全日制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非全日制的、成人的、干部的、农民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的重点学校,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侨区和经济特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4.第四条是编制依据。如学校规模、班级定员、人员编制及围护结构的厚度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中等学校规模过小,很不经济。(1985年底,全国3357所中专的平均规模不到470人)。因此,学校最小规模为16班、640人。
5.第五条是执行中的灵活性。说明《定额》中未包含的部分,并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这部分面积。
二、关于分项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1.教室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其面积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除工科毕业班和体育中专毕业班外,各班均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供上课、自习和班级活动之用。根据课程设置和授课要求还设置了各种用途的教室。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中等工业学校,规模为32个班1280人,试计算其教室面积。
按1280人的规模查表1,得教室定额为3.49M2生。故各类教室的总面积为1280×3.49=4467M2。
按定额中规定的设置原则,各类教室安排如下表:
┌────────┬────┬─┬─────────┬────────────
│ 教 室 名 称 │设计定额│间│使用面积(M2) │ 备 注
│ │(M2/生) │数│ │
├────────┼────┼─┼─────────┼────────────
│ 40人的普通教室 │1.39 │24│40×1.39×241334 │四年级不安排普通教室,
│ │ │ │ │上课及毕业设计均在设计
│ │ │ │ │ 、制图教室里
├────────┼────┼─┼─────────┼────────────
│80人的合理 │1.29 │1 │80×1.29×1103 │
│教室 │ │ │ │
├────────┼────┼─┼─────────┼────────────
│ 准 备 室 │ │ │ │
│ │ │1 │ 28 │
├────────┼────┼─┼─────────┼────────────
│40人的设计制 │2.57 │10│40×2.57×10=1028 │制图教室2间、设计教室8间
│图教室 │ │ │ │
├────────┼────┼─┼─────────┼────────────
│制图模型室 │ │1 │ 28 │
├────────┼────┼─┼─────────┼────────────
│320人的阶梯教室 │0.70 │1 │320×0.7×1=224 │
│ │ │ │ │
│ 电教用室 │ │ │ 78 │配合阶梯教室进行设计
├────────┼────┼─┼─────────┼────────────
│40人的语音教室 │2.00 │ │40×2.0×1=80 │
│ 及准备室 │ │1 │ │
├────────┴────┴─┼─────────┴────────────
│ 使用面积 合计 │ 2903
│ 折合建筑面积(K=0.65) │ 4466
└───────────────┴──────────────────────
2.图书馆(室)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扩大师生的知识领域和传递信息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图
书馆安排了各种阅览室、书库、借书和业务管理等用房。由于学生已有专用教室,
每位教师也有办公座位,故各种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和阅读报刊等使用,不
设学生自习和教师备课的座位。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 条件同例1,试计算图书馆的面积。
查表2得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为1.19M2/生,故图书馆(室)
的建筑面积为1.19×1280=1523M2。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安排如
下表:
───────┬────────────────┬──────────────
项 目 │ 使用面积(M2) │ 备注
───────┼────────────────┼──────────────
学生阅览室 │1280×14%×1.5=269│
───────┼────────────────┤ 百分比及阅览座位的设计
教师阅览室 │142×16%×3.2=74 │定额均见《定额》第二章第二节
───────┼────────────────┤
特种阅览室 │ 50 │
───────┼────────────────┼──────────────
报刊阅览室 │ 90 │
───────┼────────────────┼──────────────
办公及采编室 │ 12×7=84 │
───────┼────────────────┼──────────────
目录厅、借书处│ 100 │
───────┼────────────────┼──────────────
会议及附属用房│ 88 │
───────┼────────────────┼──────────────
使用面积小计 │ 755 │
───────┼────────────────┼──────────────
折合建筑面积 │ 1079 │
(K=0.70)│ │
───────┼────────────────┼──────────────
书库使用面积 │ 140000/35 │ 藏书量及设计定额均见
│ =400 │ 《定额》第二章第二节
───────┼────────────────┼──────────────
折合建筑面积 │ │
(K=0.90)│ 444 │
───────┼────────────────┴──────────────
建筑面积总计 │ 1523
───────┴───────────────────────────────
3.实验定、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实验室、实习工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基本操作技能和有关生产工
艺的主要场所。这部分用房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实验室
,如物理、化学、材料力学、电工原理……等实验室,其面积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成
正比;另一部分是专业课实验室、实习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其面积与专业课的性质
和仪器设备的尽寸有关,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无关。此项定额是根据各部、委所提建
议数,结合典型调查后估算的,与大专的定额较接近,目的在于加强学生的基本技
能训练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4.风雨操场
风雨操场是为了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中发〔1984〕20
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改革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解决冬季和雨季上体
育课和平时锻炼的需要而设置的。
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篮(排)球场、游泳场、乒乓球馆、武术房、身体功
能房、举重房和田径跑廊等。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一个篮(排)球场,以及体育器械仓库、体育教研室
、浴室、更衣、厕所等附属用房。试举例说明如下:
例3 某一非体育中专、规模为1280人。试计算其风雨操场的面积。
按其规模查表4B,得定额为0.81M2/生,故其风雨操场的总面积为0
.81×1280=1037M2。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的设置如下表:
────────┬─────────┬────────┬────────
名 称 │使用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备注
────────┼─────────┼────────┼────────
室内篮(排)球场│21×34=714│ 793 │ K=0.90
────────┼─────────┼────────┼────────
体育器械仓库 │ 40 │ │
────────┼─────────┤ │
体育教研室 │ 40 │ │
────────┼─────────┤ 243 │ K=0.70
小型浴室及更衣室│ 60 │ │
────────┼─────────┤ │
厕所 │ 30 │ │
────────┼─────────┼────────┼────────
合计 │ 884 │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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