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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
 (1987年3月5日)


  为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特制定《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原教育部1982年印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中有关中师的部分即行废止。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进行解释。在试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该局,供修订时参考。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第二节 图书馆(室)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第四节 风雨操场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第六节 行政用房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第八节 学生食堂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第十节 学生宿舍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第三节 体育用地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学校的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上述各类用房所需的建筑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所等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一、
内容
  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设计制图教室、音乐教室、琴房、美术教室、语音教室,以及电教工作用房等。
  二、各类教室的设置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惯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除工科的四年级和体育学校的四年级不安排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类学校每班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M2。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M2。阶梯教室供三个以上班授课用,可附设放映幻灯和教学录像所需的用房,每座使用面积0.70~1.06M2。
  3.语音教室每校设一个,可装备隔音座位和电教设备等设施,每座使用面积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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