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2日
 〔87〕财税字第012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 推动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的进展, 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武装的动力与活力,促进科研单位逐步向经济自立和经费自给过渡,根据科学技术活动和科研单位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实行科学基金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制。为了实现分类管理,对于各类的科研单位,实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相适应的办法。
 二、各类型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分以下六档:
  1.科研事业费拨款全部减完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
  2.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
  3.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低于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
  4.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低于5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月基本工资。
  5.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10%,而低于3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限额为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6.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低于10%的科研单位,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
  对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应视其事业费转入自然科学基金的比例计算;对社会公益事业类型的科研单位,应依其将收入抵顶事业费拨款的比例计算,比照上述分档原则,确定免税限额。
 三、各级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 均以划转同级科委归口管理时的预算指标数作为基数,在划转前,由同级科委确认的改革试点单位已经减拨的科研事业费,应予承认,可计入基数。其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制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