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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成本结转方法,以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三)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四)代理兑付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五)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六)交易席位费的摊销方法;
  (七)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八)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至少应披露比较式母公司财务报表(汇总分公司和营业部以后的财务报表)的如下主要项目注释:
  (一)按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委托管理资产客户和公司分别披露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二)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保证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三)按下列格式披露自营证券: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证券种类 ├────┬───┬────┼────┬───┬────┤
│      │投资成本│ 市值 │被质押数│投资成本│ 市值 │被质押数│
├──────┼────┼───┼────┼────┼───┼────┤
│  股票  │    │   │    │    │   │    │
├──────┼────┼───┼────┼────┼───┼────┤
│  基金  │    │   │    │    │   │    │
├──────┼────┼───┼────┼────┼───┼────┤
│  国债  │    │   │    │    │   │    │
├──────┼────┼───┼────┼────┼───┼────┤
│ 企业债券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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