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成本结转方法,以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三)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四)代理兑付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五)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六)交易席位费的摊销方法;
(七)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八)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至少应披露比较式母公司财务报表(汇总分公司和营业部以后的财务报表)的如下主要项目注释:
(一)按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委托管理资产客户和公司分别披露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二)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保证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三)按下列格式披露自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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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证券种类 ├────┬───┬────┼────┬───┬────┤
│ │投资成本│ 市值 │被质押数│投资成本│ 市值 │被质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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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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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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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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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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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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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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