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业务类别(如原保险、再保险业务)、业务所在地理区域等披露保费收入的来源情况。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偿付能力的有关情况:
┌───────────┬─────┬─────┬─────┬────┐
│ │ 帐面资产 │ 实际资产 │ 帐面负债 │实际负债│
├───────┬───┼─────┼─────┼─────┼────┤
│ │期初数│ │ │ │ │
│ 流动性项目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非流动性项目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合 计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实际偿付能力 ├───┼─────┼─────┼─────┼────┤
│ │期末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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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尚未收回的贷款,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此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