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8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
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方法和收益确认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五)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六)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七)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八)各类保费业务收入采用的确认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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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项目 ├─────┬──────┼─────┬──────┤
│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
│ 国债投资 │ │ │ │ │
├────────┼─────┼──────┼─────┼──────┤
│ 金融债券投资 │ │ │ │ │
├────────┼─────┼──────┼─────┼──────┤
│ 企业债券投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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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金投资 │ │ │ │ │
├────────┼─────┼──────┼─────┼──────┤
│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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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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