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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
 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方法和收益确认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五)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六)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七)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八)各类保费业务收入采用的确认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资: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项目   ├─────┬──────┼─────┬──────┤
│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
│  国债投资  │     │      │     │      │
├────────┼─────┼──────┼─────┼──────┤
│ 金融债券投资 │     │      │     │      │
├────────┼─────┼──────┼─────┼──────┤
│ 企业债券投资 │     │      │     │      │
├────────┼─────┼──────┼─────┼──────┤
│ 证券基金投资 │     │      │     │      │
├────────┼─────┼──────┼─────┼──────┤
│   其他   │     │      │     │      │
├────────┼─────┼──────┼─────┼──────┤
│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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