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未承担保险责任列前十位的保单保险责任,并披露相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尚处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经调整的净资产以及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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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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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净资产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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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预计发行新股所得款项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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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或减:对资产所作的市价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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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资产一所作的市价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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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资产二所作的市价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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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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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最低偿付能力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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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责任准备金增提(如果存在准备金不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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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整的净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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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有效保单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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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整的内在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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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整的每股内在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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