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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
 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下述财务资料以及相关计算方法与依据:
  (一)前两年未经调整内在价值倍数;
  (二)前两年内在价值增长情况;
  (三)前一年未保险公司内在价值总额、每股内在价值,以及经调整的发行后每股内在价值;
  (四)前一年未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的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估值折让。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聘请的精算师事务所和经办精算师,以及精算师费用。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披露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业风险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利率风险,即市场利率变动的风险;
  2、欺诈风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法定义务,向保险公司隐瞒重要事实等的风险;
  3、政策性风险,即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因税收、政府监管等方面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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