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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9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
 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为首次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如下主要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必要时,还应提供自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到编制招股说明书之前最近可行的月份终了的上述财务数据。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分析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尤其是分析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风险、银行的贷款准备金制度及目前准备金水平。
  (二)分析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包括:
  1、说明此风险的存在对银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银行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说明银行是否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
  2、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
  3、分析银行的流动性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否有紧急融资计划来处理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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