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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进境外动画故事片(下简称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
  三、引进动画片应由引进机构报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后,再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单位直接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核发《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四、送审引进动画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详细的剧情介绍。
  五、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引进动画片严格按比例播出,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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