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
2000年执行情况和2001年预算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财预〔2000〕2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0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执行情况和2001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
1.购汇限额年度执行情况是对全年限额管理工作的量化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七号《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外字〔1999〕43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按时完成年度购汇限额帐务处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统计编报全年度购汇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
2.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2000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当年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对那些不按规定渠道购汇的团(组)和个人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购汇限额管理范围。有关检查情况要在报送执行情况时做出说明。
3.对出国团组回国后久拖不报的款项要及时催报、核销,不能拖到第二年报销,并严禁超标准核销和坐支、转移外汇资金等违纪行为。
4.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与中国银行的年终对帐工作,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注销,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要在2001年1月31日前完成2000年度帐户签证及限额核销手续。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5.各地区、各部门要附公函报送执行情况,并对用汇较多的项目特别是临时出国用汇情况作详细的分析说明。附件一表中各项数字的编报日期截至2000年12月31日。
6.各地区、各部门的购汇限额执行情况请于2001年1月31日前一式二份报送财政部。
二、2001年度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1.预算编制工作是一项繁杂、细致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2001年购汇限额预算。编报2001年度预算,要按照年度外经、外事工作计划,以国家有关外事财务标准制度为基础,结合上年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努力节约外汇支出的原则编报。
2.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购汇限额预算时,要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用汇项目支出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