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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国管局根据人事部核定的人员、工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各单位所需工资资金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将工资资金拨付统发银行。
  第七条 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以及津贴、补贴变化情况,要在每月20日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报人事部审核。
  人事部在当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人员工资变化情况分送财政部、国管局。
  国管局在当月底前完成对各单位工资资金变化情况的审核、汇总,报财政部确认后,于下月的2日前由财政部将工资资金拨付到统发银行。
  第八条 人员工资统发后,将不再核拨各单位人员工资经费,按照应发工资数抵扣单位的预算拨款。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单位、统发银行、财政部、人事部、国管局要相互核对统发工资数额,以确保准确无误。
  第九条 人员工资统发后,预算指标按部门预算要求下达各单位,但人员经费按单位工资统发数额直接拨到统发银行。
  为便于各单位核算全年实际支出数和编制财务决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工资统发后的具体帐务处理办法是:
  借:经费支出--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其他工资)
    贷:拨入经费
  第十条 人员工资统发后,各单位在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凭工作证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免费领(或换)牡丹灵通卡。
  如发生工资卡遗失,由本人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将新帐户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便于财务部门及时更改帐号。
  第十一条 参加工资统发的在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拨打电话95588,利用工商银行开通的电话银行功能查询个人工资帐户金额,也可以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个人电话委托交费或转帐业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系统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从2000年11月起开始试行。

附件二: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名单

  一、中共中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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