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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2000年9月19日 财行〔2000〕17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从今年11月起对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包括:开支“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直属机关、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单位名单见附件)。
  国务院系统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由财政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制定的财行〔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试点,具体试点方案附后。
  二、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行政编制限额内由“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开支的正式职工。
  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公务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警衔津贴、国家批准的各项岗位津贴和补贴、住房提租补助、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高级干部保姆自雇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四、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和行政编制数。
  五、人事部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项目、标准,建立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六、财政部负责审核、拨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人员工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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