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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六)经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第七条 高级法律顾问负责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是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高级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生产过程,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能为单位经营管理提供正确的法律咨询意见;
  (三)具有负责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八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文字水平较高,口头表达能力较强;
  (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
  (六)经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办比较复杂的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二)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电力法律事务,对企业的生产过程、经营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三)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持有原电力部颁发的《法律顾问工作执照》,并依法注册。
  第九条 助理法律顾问是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
  助理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
  (二)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比较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能辅助处理一些电力法律事务;
  (四)经本单位考试合格。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及管理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的注册工作。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实行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核发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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