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定审查。认定审查由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人应对认定审查的全面性、客观性负责,审查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和附报材料后,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完整性、拟认定形态的正确性;
2、对呆滞、次级、可疑产生原因的分析的完整性;
3、清收保全责任及检查、管理、清收措施是否可行;
4、造成不良贷款是否涉及责任人,是否说明了责任事实;
5、根据本办法,依据责任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认定审批。审查结束后,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认定审批呆滞、次级或可疑贷款,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评价办法》得出的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授权:
1、信贷资产风险较低行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县级行为单笔300万元(含)以下,没有贷款审批权的县级行没有认定审批权;二级分行(中心支行)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一级分行为单笔5000万元(含)以下;
2、信贷资产风险较高行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县级行为单笔100万元(含)以下,没有贷款审批权的县级行没有认定审批权;二级分行(中心支行)为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一级分行为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
3、对超过权限需由上级行审批认定的不良贷款,本级行行长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审查、审批。超过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呆帐和损失贷款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经营行呆帐和损失贷款的认定申请,由客户部向同级行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提出。提出申请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职责及申请的附报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并提供符合呆帐或损失贷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认定审查。对审查人的要求和审查内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三)认定审批。呆帐和损失贷款的认定审批,按授权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二级分行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含),没有贷款发放审批权的二级分行没有呆帐和损失贷款认定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