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四章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申请、审查和审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不得参与不良贷款认定审查和审批工作,各行必须按程序操作,不得逆程序或缺少环节随意操作。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认定程序。
逾期贷款发生量大,变动频繁、过渡性强,根据《
贷款通则》,逾期贷款判断标准单一。因此,对逾期贷款的认定从简。即正常贷款在到期的次日需转入逾期贷款的,不论金额大小,均由经营行客户部的经办人员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同级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审查后,报本级行行长审批。对金额较大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额度报上级管理行备案。
第十六条 呆滞、次级和可疑贷款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呆滞、次级和可疑贷款的认定申请人是经营行的客户部。认定申请人的职责是:对已经符合呆滞、次级和可疑类贷款标准的贷款,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质量;提供事实清楚、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措施可行的认定申请资料、包括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事实资料。
提出申请时,要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分(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需报上级管理行审批的,还要附报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贷(垫)款调查、审查、审批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如《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附件4或5,《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等;
2、贷(垫)后跟踪检查资料(复印件),如《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附件9或10,每查一次附一份;
3、本部门和本单位检查出问题的纠错情况,上级行和有关监管机构下发的或审计后下发的纠错通知书和对问题的纠正情况;
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
5、造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主观责任人及责任事实的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