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帐)。
第八条 呆滞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
(二)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6个月,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九条 呆帐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经国务院批准可专案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形态标准(特征)
第十条 按《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分类时,不良贷款要先认定后反映,未被批准不得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条 次级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特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完全依靠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可疑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特征):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三条 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贷款;
(二)借款人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