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
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发放的各项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不良贷款认定对象是新增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升级。需认定的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类调入逾期、呆滞、呆帐类的贷款或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不良贷款升级是指逾期贷款转为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呆滞贷款转为睡贷款;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五条 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一逾两呆”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按《
贷款通则》规定的标准分类时,可分别采取两种认定方式:
(一)对期限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科目反映与认定申请同期进行;
(二)对呆帐贷款和非期限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呆滞贷款,要先申请认定,待审批后再反映。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