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并指导其工作;
(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
(三)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
(四)为完善公安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公安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置法庭科学、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含制证技术)等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公安部科技局认定。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奖项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委员,报评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一、二等奖项目的初审并向评委会推荐;
(二)负责三等奖项目的评审并报评委会审定;
(三)协助评委会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关职务;
(二)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临时成立专门评审小组,负责特定项目的评审。特定项目由公安部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公安部领导批准。专门评审小组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7至9人组成,评审程序与评委会评审程序相同,评审结果报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