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安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促进公安工作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设立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安科学技术发明和促进公安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四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公安部设立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公安部科技局负责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公安部科学事业费和公安事业费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指仅用于公安工作,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专用项目。
前款中的专用项目是指用于公安工作,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的公安专业(学科)评审范围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