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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失效]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
  第十六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上报抽检结果。
  上报的不合格产品,应当附产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该产品真实性的确认材料。
  第十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结果由卫生部负责公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抽检结果。
  第十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可以公布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及规格;
  (二)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名称;
  (三)产品的采样地点;
  (四)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五)检验项目及判定结果;
  (六)判定依据;
  (七)卫生部规定公布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查处结果应当于结案之日起15日内上报卫生部。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抽检计划事先告之被抽检单位;抽检结果尚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
  第二十二条 参与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尽职守、廉洁自律。对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抽检结果用于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对阻碍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文书应当使用卫生部制定颁布的卫生监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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