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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7日)废止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2000年8月2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6个月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
  第六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指标;
  (二)产品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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