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7日)废止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2000年8月2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6个月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
第六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指标;
(二)产品宣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