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16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水利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部于1993年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行业统筹。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行业统筹的水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移交。
为妥善解决原水利行业统筹遗留问题,促进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以1997年决算数据(见附表)为基础,对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后予以确认。移交后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到所接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法由水利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移交手续。
附件: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
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
北京市 单位:人、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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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 │ │ │ │ 当年基金收入 │
│ 单位名称 │ 位 │期末职│期末离│缴费工├───┬───┬──┬──┤
│ │ 个 │工人数│退休人│资总额│ 合 │ 单位 │个人│其他│
│ │ 数 │ │ 数 │ │ 计 │ 缴纳 │缴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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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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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7 │ 62 │ 0 │277.49│45.13 │37.68 │7.4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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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科院 │ 1 │ 11 │ 0 │41.53 │ 7.47 │6.23 │1.24│ 0 │
├─────┼──┼───┼───┼───┼───┼───┼──┼──┤
│ 机关服务 │ 1 │ 18 │ 0 │63.69 │11.47 │9.55 │1.91│ 0 │
│ 中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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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中心 │ 1 │ 3 │ 0 │15.63 │ 3.28 │2.81 │0.47│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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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报社 │ 1 │ 6 │ 0 │26.96 │ 4.85 │4.04 │0.8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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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管学院 │ 1 │ 12 │ 0 │55.96 │ 4.79 │3.99 │0.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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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所 │ 1 │ 4 │ 0 │44 │ 7.92 │6.6 │1.32│ 0 │
├─────┼──┼───┼───┼───┼───┼───┼──┼──┤
│ 出版社 │ 1 │ 8 │ 0 │29.72 │ 5.35 │4.46 │0.89│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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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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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当年基金支出 │ 基金 │ 期末 │ 基金 │ 备 │
├───┬──┬──┬──┤ 收支 │ 滚存 │ 存储 │ │
│ 合 │离退│各种│其他│ 差 │ 结余 │ 的单 │ 案 │
│ 计 │休金│补贴│支出│ │ │ 位 │ │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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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45.13 │ 270.12 │ 部社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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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7.47 │ 57.05 │ 部社保局 │交至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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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11.47 │ 79.81 │ 部社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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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3.28 │ 14.64 │ 部社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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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4.85 │ 35.03 │ 部社保局 │交至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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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4.79 │ 29.82 │ 部社保局 │ │
├───┼──┼──┼──┼───┼─────┼─────┼─────┤
│ 0 │ 0 │ 0 │ 0 │ 7.92 │ 34.09 │ 部社保局 │交至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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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5.35 │ 19.76 │ 部社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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