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质量,根据《
土地管理法》、《
农业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任务,根据《
土地管理法》、《
农业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依据《
土地管理法》、《
农业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