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规〔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制度,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商建设部同意,我们制定了《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性住房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改革资金和各级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
各地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划转。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级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要建立本级政府住房基金。政府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统筹的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的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和住房补贴资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上缴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用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和廉租住房建设支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的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