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
 (建住房〔2000〕196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局):
  国发〔1998〕23号文件发布以来,各地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绝大多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已经成为住房供应的主渠道。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有效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平抑了过高的商品房价格,适应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个人购房的需求,对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个别地方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认识不足,在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上出现了偏差。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培育住房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重要举措。温家宝副总理在1998年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重点是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这既是这次房改的重要目的,也是房改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方面,中低收入家庭是止前城镇家庭的主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是实现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又可以增加有效需求,带动经济增长,不会形成房地产热,符合经济发展总的要求。要努力提高住房投资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比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和供应”。去年11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大局,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要根据当地房价、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在整个住房建设中的比重,良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下大力气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低价位。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势在于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并控制销售价格,使经济适用住房相对市场价的商品房能够保持较低的价位。各地要把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及利润控制等政策落实到位。只有各项优惠政策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控制成本、降低价格,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进而调动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积极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