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客运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后,一部分运输车辆被承包或出售给个人经营,在经营管理上也大都存在着以包代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和上述类似的问题。
为努力遏制公路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的上升势头,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强化路面控制,严格执法的同时,就加强个体客运汽车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将个体汽车运输户和非交通部门所属的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纳入管理范畴,解决他们长期以来安全生产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问题。
第二,公路客运作为高风险行业,宜从政策上引导、鼓励个体客运户组成民营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使之尽快形成一套机制科学、制度严格、确实有人管的安全保障体系。国有、集体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对承包、挂靠车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安全生产状况不好或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的个体客运户和运输企业挂靠、承包车主,要坚决取消或不予批准参加公路客运,特别是对从事跨省或长途客运的,应比照对高等级公路客运企业的要求,从严审批。
第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对司机连续驾驶时间,每天驾驶的时间、最长营运里程,每部公路客运汽车配备驾驶员的数量做出明确规定。
新开业的客运车辆应当是新生产车,公路客运汽车行驶满6年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停发营运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名为国营企业所属车辆实为个体车辆,以及卖往外地不办转籍手段和报废车辆仍在从事营运的问题。
第四,对客车从事客运的车辆要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改装的客车从事公路客运,凡是没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和改装的公路客车,不应准其营运,已参加营运的也要采取坚决措施停止其营运活动。
第五,对公路客运车辆实行强制保险。实践证明,机动车参加保险,有利企业有利国家更有利于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事公路客运的汽车,均应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座位险。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际情况,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最低赔付款应不得少于10万元;车上责任险每座位投保最低赔付款应不得少于3万元。是否签订了保险合同,应当是衡量能否参加公路客运的一个重要条件,不投保的不予批准参加公路客运,应当成为一项制度并坚持执行。
以上意见,供你部参考,望能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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