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
安全管理立法参考要点》的通知
(〔88〕公(交管)字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个体机动车辆和以承包方式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发展很快,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安全管理工作没有相应跟上,相当一部分个体和承包车辆的技术状况差,驾驶员或车主忽视交通安全,超载、超速等违章现象相当普遍,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年六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制定“个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考虑到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所以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可先搞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现将我们草拟的《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立法参考要点》印发给你们,供研究参考;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省、市、自治区的管理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实施,并送公安部备案。
1988年12月26日
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立法参考要点
一、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交通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个人或联户所有的和全民、集体所有由个人或合伙承包的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车主、承包人。
三、安全管理要求:
(一)车主、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参加当地或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组织和安全教育活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二)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应在车门或车厢两侧喷写明显的“个体”字样。
(三)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须每六个月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从事运输的农用拖拉机的检验可以结合农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应停驶,修复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行驶。
(四)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要进行计划预防性保养。自己具备保养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自行保养。不具备保养条件的,须与机动车修理、保养厂签订合同,定期进行保养。
(五)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转籍或者变更注册登记的内容时,须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并于七天内到管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