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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农村个体运输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经委关于农村个体运输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7年4月15日印发)


  为了加强对农村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运输户(包括汽车、拖拉机运输个体户和联户,下同)的管理和领导,保护其合法经营权益,扶持其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事公路运输的农村个体运输户是我国交通运输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各级交通、公安、农机、城乡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要认真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有力措施,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扶持他们发展。
  二、凡申请经营公路客货运输的农村个人或集体,必须持有乡人民政府证明和公安部门(或由公安部门委托农机部门代办)的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的合格证件,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经营许可证明,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再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户登记后,方准营业。交通、公安、农机、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则要简化审批、发证手续。
  三、农村个体运输户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货运输,使用统一票证。
  四、从事货运的个体户,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建设及生活物资的运输,也可以承担其他运输任务。
  货主实行择优托运。个体运输户可以自揽自运,承运大宗或贵重物资,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发生违约或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处理。
  五、从事客运的个体户,主要为本地城乡人民旅行服务,也可以从事跨地区的客运(包括旅游客运)。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客运户要和对待国营运输企业一样,一视同仁,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划定其经营区域或线路。个体客运户和国营、集体运输企业的车辆可以在同一线路上统一排班运行。个体客运户应和国营、集体运输企业一样,实行定线、定时、定班或定区域运输,不得擅自停开或改线,不得抢班和强拉客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客运车辆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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