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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否纳入清理公司范围予以移交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检测站是否纳入清理公司范围予以移交的批复
 (公交管〔1998〕293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否纳入清理公司范围予以移交的请示》(公交发〔1998〕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国办发〔1998〕116号)明确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机动车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安全检验属于国家法定检验,对机动车实施安全检验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是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前提和车辆安全行驶的重要保证,也是公安机关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和盗抢机动车犯罪的重要手段。
  二、最近,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汽车费改税的改革方案中,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明确将机动车检测费列为汽车在登记、使用过程中保留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此方案实施后,机动车检测费作为国家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
  综上所述,机动车检测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场所,是机动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岗位,其收费是行政性收费。
  此复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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