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国家安全部和海关总署的
调拨车辆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1998〕203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系统配车验证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字〔1999〕24号)的精神,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等单位统一采购并无偿调拨给下属单位的机动车,须使用今年1月1日启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现将销售发票的开具和验证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发票由国家安全部或海关总署按照一车一票的方式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