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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
 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交管〔1998〕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涉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第四联(注册登记联)存入车辆档案。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登记审核和检验车辆时,应当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填写的“购货单位(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合格证号(国产车)、进口证明书号(进口车)”,填写内容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一致。
  三、鉴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社会上还有部分持原购车发票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申请、领取牌证的情况。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原购车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可延长到1999年2月底,3月1日即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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