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
湖南、宁夏两省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的函
(公交管〔1998〕15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监督司:
你司转来征求意见的《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悉。经与我部法制司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从其内容及结构体例上看已经自然取代了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现《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仍将《
公路管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似不妥。
(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设立公路征费稽查证。”这一规定随着《
公路法》的实施,已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也不符合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要逐步改变把上路作为主要管理手段的传统模式,把执法和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源头上”的要求。从管理实践看,这一规定不利于保障公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三)据了解,湖南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此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在机动车上安装“公路规费缴讫专用牌”,有的地方甚至要求将此牌安装在机动车号牌上,遮挡了号牌标识。这一做法与国务院发布的《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妨碍了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依法管理,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