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局、公安部关于
改革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的通知
(国机管〔1999〕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1989年,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印发〈
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中汽综联字第225号)以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机械工业局(原机械工业部)先后会同公安部采取联合颁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的形式,对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行业管理。对贯彻《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企业遵循国家汽车工业总体规划,推动技术进步,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打击走私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原机械工业部,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三定”方案中对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公安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改革现行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制定有关目录管理的规章制度,汇总、审批和发布目录。公安部不再负责目录的审批和发布工作。涉及目录的编排、列入目录的技术参数等问题,国家机械工业局应当征求公安部的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含原隶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管局现已下放企业)申报目录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和上报。同时负责领取已发布的目录并转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负责在目录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的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国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目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目录的国产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