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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199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8〕198号)精神,现将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以下简称《协调意见》),依法对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登记、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农业(农机)等其他部门进行管理。
  对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农用运输车由农业(农机)部门进行管理的,各地要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将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甘肃省人大内司委的答复内容,即:“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改革这一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改正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与此相抵触的规定。
  二、切实做好农用运输车号牌的换发、核发工作。为了维护全国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统一性,对已在农业(农机)部门领取发拖拉机号牌或其它号牌的农用运输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下述规定办理换发或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已领有拖拉机牌证的,应当换发农用车辆证,由车主填写《机动车登记表》,按照《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的规定进行人工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原行驶证存入车辆档案,原号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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