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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工程农业机械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机械委工程农业机械局
 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农生字〔1987〕55号)


  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几年农机企业大多在拖拉机的基础上,改进生产了农用运输车。根据国家计委对我局(86)农规便字103号文的的批示及机械工业部(85)机农函字2173号文的规定,农用运输车不列入汽车行业规划,其规划、生产、科技等管理工作由工程农业机械局负责归口管理,销售服务等工作委托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负责归口。
  为加强农用运输车的宏观控制和管理工作,防止盲目发展,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农用运输车产品,必须按农用运输车鉴定规范及公安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等标准通过部(省)级鉴定,生产厂必须具备批量生产条件,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统一纳入国家机械委工程农业机械局农用运输车的规划和年度规划计划,我局将根据农用运输车的规划、计划、质量的发展情况,定期公布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现将已审定合格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今后生产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产品组织生产,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建议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此文公布目录,经检验合格后核发拖拉机行驶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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